8/15/2006,广电总局即将出台新的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,让我想起了昨天华尔街日报对Verizon新的DVR业务的评价。华尔街日报认为Verizon这一新业务将大大加快利用电视收看互联网视频节目的进程。昨天另外一条新闻是,美国20世界福克斯公司还宣布将利用Myspace等网络渠道销售自己的电影节目。可以看出,网络视频正在日新月异地改变着传统的广播电视工业。可是,我担心,广电总局的新条例却很可能在中国起着相反的作用。
广电领导们的意图是对视频网站"放任自流"的违规现象加强监管和查处,并促使这一新兴产业尽快纳入广电的管理体系。我理解这种意图,但是却感到深深的无奈。为什么一定要纳入什么管理体系,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难道不行吗?Youtube也有很多盗版,色情的东西,但是我们只看到一起又一起针对Youtube的起诉官司,却没有看到FCC或者其他什么机构出台什么新的管理体系。
可以想见,广电总局的这一新条例为广电总局增加了一些新的行政审批权,有一个用于罚款的新的政策武器。今后如果有什么小公司,小人物想做视频的工作,一定得去广电部门求爷爷告奶奶,还不一定能获得恩准。因为条例一定会规定许许多多的高不可攀的资质条件,就如同今天ICP申请需要的100万人民币注册资金。当然,那些弄虚作假的人不会受这个限制,那些有关系的也不会受这个限制。那些相关的灰色行业一定会为这个规定而拍手。
当然,所有的上市网站都不会受到什么限制,受到限制的只是那些后来的,普通人。任何人想利用这个新技术改变传统行业的面貌,马上就要失去机会了。中国永远也不会诞生Youtube这样的网站了。
当然,网民自娱自乐的视频文件还是不会受到太多的限制,他们有太多的渠道可以钻政策的空子。广电总局哪里有空监管这么多东西呢?于是,在中国大陆,我们的电视想和电脑融合到一起,可能眼下根本没有可能。因为看电脑的人大概不怎么会去看电视的。
受到损失的就是是什么人呢,大概是那些没有资本,没有精力,没有能力去和官僚体系打交道的人们。我们的人民政府替我们考虑得太多,我们已经没有必要发挥什么创造力。
发发牢骚,改变不了什么。我想知道,我们政府所有这些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究竟何在?有没有高人指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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